九八、九:本先发汗,反而下之,此为逆也;若先发汗,治不为逆。本先下之,反而汗之,为逆;若先下之,治不为逆。
此为伤寒论第98-99条经文,论述汗法与下法运用的先后次序及其治逆原则。
情形一:本应先发汗,反而攻下
病在表,本当以汗法解表,若误用下法攻里,则为"逆"(错误治疗)。正确的做法是:先发汗解表,则不为逆。
病在里(如阳明腑实),本当以泻下通便,若误用汗法解表,则为"逆"。正确的做法是:先攻下通里,则不为逆。
本条强调在临床实践中,必须根据病位病性准确选择治疗方法,误治不仅无效,反而会加重病情,使病邪内陷,变证丛生。
本条阐明了中医治疗中必须遵循的"先证后治"原则。张仲景反复强调汗下先后的重要性,是因为误用汗下不仅无效,更会损伤正气,引起变证。倪海厦指出的"可能是误诊或病人自己吃坏"的观点,反映了临床实际中的复杂性——医生的辨证失误和病人的自行用药都可能导致治疗失败。